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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南充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管理,促進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建部第8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充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南府辦發〔2017〕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包括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是指在我市范圍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并已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機構,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各經紀機構中從事房地產經紀相關業務,取得我市唯一從業編碼的業務人員,包括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及房地產經紀業務員。
 
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價、發布和運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包括信用檔案建立、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認定、信用結果公示和運用等。
 
第四條南充市及各縣(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縣(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南充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制定南充市房地產經紀信用評價標準,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建立、評級發布、信用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
 
市房地產管理局順慶辦事處、高坪辦事處、嘉陵辦事處分別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錄入、初評和上報等工作。
 
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條南充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應積極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房地產主管部門做好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的采集、調查、確認、整理等工作。
 
第六條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價、發布、運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依法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條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過備案申報、信息核查、房地產主管部門主動征集、媒體反映、社會公眾舉報、上級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提供已認定的信息等方式和渠道獲取。
 
第八條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是指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信息,包括在一定時期內的經紀業績、客戶評價、核驗屬實的舉報投訴等數據。
 
(一)基本信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自動采集。新備案機構及從業人員自備案起即建立信用檔案,開始信用計分。
 
經紀機構提供的申報信息出現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變更。
 
(二)良好行為信息是指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及社會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而獲得的各級各類各種獎勵、表彰。主要包括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獲得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及國家、省級、市級行業協會的先進、獎勵表彰,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它良好表現而形成的信用信息指標。
 
獲得的獎牌、證書、獎勵文件、任職聘書等作為良好行為認定的證明材料。
 
(三)不良行為信息: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和社會活動中出現的下列行為:
 
1.被行政處罰的行為或被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為違規、違法、犯罪的行為。
 
2.上級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3.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日常管理、檢查中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4.經紀機構或從業人員的經營從業行為被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不配合相關部門對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或拒絕、拖延整改的。
 
5.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不良行為的認定以已生效的判決書、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報等法律文書、書面文件及其他有效資料為依據。
 
(四)經紀業績統計:以存量房交易成功并有效評價的合同網簽數量計算。
 
(五)客戶評價:是指存量房交易中交易雙方在交易行為完成后兩個月內,接受服務方對促成交易的居間經紀機構提供的經紀服務進行的評價??蛻粼u價以交易次數為限,一筆交易只能評價一次,按“好評”“中評”“差評”進行評價,兩個月內未評價的,系統自動按“中評”評定。
 
第三章 信用評定核準和公布
 
第九條經紀機構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統一以總公司名義進行信用管理,總公司注冊地不在市轄三區內的分公司單獨建立信用檔案。
 
從業人員建立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條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定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信息采集結果實時更新公布。
 
第十一條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初始基礎分值為100分,按信用評價標準中加分項和扣分項的記分標準計算分值,累積得分反映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在當前時點的實際信用分值。
 
第十二條經紀機構記分累計分值120分(含)及以上的為A級(信用優秀),90分(含)及以上不滿120分的為B級(信用良好),60分(含)及以上不滿90分的為C級(信用及格),不滿60分的為D級(信用不合格)。
 
從業人員不實行信用等級評定,僅公示信用分數,信用信息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三條同一事項良好行為以最高分值標準計分一次;同一不良行為涉及多項扣分內容的,以最高分值項扣除。
 
經紀機構或從業人員采用虛報、假報、瞞報等獲得加分的,除取消加分外,并倒扣相應分值。
 
經紀機構與從業人員之間原則上加分扣分互不關聯,但涉及部分有助于提高行業水平的,或違規后果嚴重的行為,將同時對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加分或扣分。
 
第十四條信用信息中每一項行為一經確認,即根據信用評價標準加分或扣分,具體信息內容在市房地產管理局官方網站“企業信用管理專欄”中公示,涉及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五條經紀機構或從業人員對公示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按程序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異議及依據。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異議不成立的,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案件復雜的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第十六條根據我市房地產業發展及房地產經紀市場秩序的實際狀況,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可對“南充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相關條款和分值進行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信用評分及評價結果通過“企業信用管理專欄”動態更新展示,市民可以通過房地產管理局官網或微信公眾號以及掃描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信息卡或從業人員信息牌上二維碼等渠道查詢。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作為歷史數據在信用檔案中長期保存,其不良行為信息按規定予以3個月到3年的披露公示期限。
 
法律、法規、規章對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十九條本著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根據信用等級對經紀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
 
(一)連續十二個月信用等級在A級的,優先列入推薦經紀機構名單。推薦參與省級房地產經紀機構評優活動,優先通過媒體、網站、雜志等各類媒介向公眾推介,作為優秀信用企業推薦給金融機構。
 
(二)連續十二個月信用等級在B級的,列入推薦經紀機構名單。通過媒體、網站、雜志等各類媒介向公眾推介。
 
(三)連續十二個月信用等級在C級的,每季約談,視情節暫停網上簽約資格。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報。
 
(四)D級機構按下列方式處理:
 
1.向自然資源與規劃、稅務、市場監管、法院、人民銀行、銀監、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出通報,行業協會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2.暫停網上簽約資格和銷售代理資格。
 
3.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行約談并每月到主管部門學習政策法規。十二個月后仍不能評為C級的,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實行“警示名單”“失信懲誡名單”制度。
 
(一)發生以下情況的機構及從業人員列入“警示名單”:
 
1.D級經紀機構;
 
2.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一次性扣分分值達25分及以上的;
 
3.重復發生扣分10分及以上的同一不良行為累計超過兩次的。
 
(二)經紀機構連續12個月內累計發生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行為的,列入“失信懲誡名單”,停止網簽資格和銷售代理資格三個月,并在媒體上公告。
 
因違法違規行為連續兩次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從業人員列入“失信懲誡名單”并限制從業,限制從業期間內,各經紀機構不得聘用該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
 
第二十一條加盟類經紀機構一次性扣15分以上的,向其授權公司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對連續六個月無交易網簽記錄且未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報備理由的經紀機構,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發布該經紀機構經營異常提示。
 
第二十三條經紀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為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稅務、金融、公安、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四條列入“警示名單”“失信懲誡名單”的機構或從業人員符合修復條件的,可在相對應公示期滿后根據相關規定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或者信用管理機構按程序申請信用修復。
 
第二十五條鼓勵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參與志愿服務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復信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南充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修訂和解釋,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南充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南充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管理,促進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建部第8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充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南府辦發〔2017〕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包括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是指在我市范圍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并已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機構,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各經紀機構中從事房地產經紀相關業務,取得我市唯一從業編碼的業務人員,包括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及房地產經紀業務員。
 
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價、發布和運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包括信用檔案建立、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認定、信用結果公示和運用等。
 
第四條南充市及各縣(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縣(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南充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制定南充市房地產經紀信用評價標準,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建立、評級發布、信用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
 
市房地產管理局順慶辦事處、高坪辦事處、嘉陵辦事處分別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錄入、初評和上報等工作。
 
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條南充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應積極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房地產主管部門做好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的采集、調查、確認、整理等工作。
 
第六條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價、發布、運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依法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條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過備案申報、信息核查、房地產主管部門主動征集、媒體反映、社會公眾舉報、上級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提供已認定的信息等方式和渠道獲取。
 
第八條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是指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信息,包括在一定時期內的經紀業績、客戶評價、核驗屬實的舉報投訴等數據。
 
(一)基本信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自動采集。新備案機構及從業人員自備案起即建立信用檔案,開始信用計分。
 
經紀機構提供的申報信息出現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變更。
 
(二)良好行為信息是指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及社會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而獲得的各級各類各種獎勵、表彰。主要包括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獲得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及國家、省級、市級行業協會的先進、獎勵表彰,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它良好表現而形成的信用信息指標。
 
獲得的獎牌、證書、獎勵文件、任職聘書等作為良好行為認定的證明材料。
 
(三)不良行為信息: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和社會活動中出現的下列行為:
 
1.被行政處罰的行為或被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為違規、違法、犯罪的行為。
 
2.上級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3.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日常管理、檢查中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4.經紀機構或從業人員的經營從業行為被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不配合相關部門對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或拒絕、拖延整改的。
 
5.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不良行為的認定以已生效的判決書、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報等法律文書、書面文件及其他有效資料為依據。
 
(四)經紀業績統計:以存量房交易成功并有效評價的合同網簽數量計算。
 
(五)客戶評價:是指存量房交易中交易雙方在交易行為完成后兩個月內,接受服務方對促成交易的居間經紀機構提供的經紀服務進行的評價??蛻粼u價以交易次數為限,一筆交易只能評價一次,按“好評”“中評”“差評”進行評價,兩個月內未評價的,系統自動按“中評”評定。
 
第三章 信用評定核準和公布
 
第九條經紀機構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統一以總公司名義進行信用管理,總公司注冊地不在市轄三區內的分公司單獨建立信用檔案。
 
從業人員建立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條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定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信息采集結果實時更新公布。
 
第十一條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初始基礎分值為100分,按信用評價標準中加分項和扣分項的記分標準計算分值,累積得分反映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在當前時點的實際信用分值。
 
第十二條經紀機構記分累計分值120分(含)及以上的為A級(信用優秀),90分(含)及以上不滿120分的為B級(信用良好),60分(含)及以上不滿90分的為C級(信用及格),不滿60分的為D級(信用不合格)。
 
從業人員不實行信用等級評定,僅公示信用分數,信用信息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三條同一事項良好行為以最高分值標準計分一次;同一不良行為涉及多項扣分內容的,以最高分值項扣除。
 
經紀機構或從業人員采用虛報、假報、瞞報等獲得加分的,除取消加分外,并倒扣相應分值。
 
經紀機構與從業人員之間原則上加分扣分互不關聯,但涉及部分有助于提高行業水平的,或違規后果嚴重的行為,將同時對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加分或扣分。
 
第十四條信用信息中每一項行為一經確認,即根據信用評價標準加分或扣分,具體信息內容在市房地產管理局官方網站“企業信用管理專欄”中公示,涉及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五條經紀機構或從業人員對公示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按程序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異議及依據。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異議不成立的,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案件復雜的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第十六條根據我市房地產業發展及房地產經紀市場秩序的實際狀況,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可對“南充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相關條款和分值進行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信用評分及評價結果通過“企業信用管理專欄”動態更新展示,市民可以通過房地產管理局官網或微信公眾號以及掃描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信息卡或從業人員信息牌上二維碼等渠道查詢。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作為歷史數據在信用檔案中長期保存,其不良行為信息按規定予以3個月到3年的披露公示期限。
 
法律、法規、規章對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十九條本著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根據信用等級對經紀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
 
(一)連續十二個月信用等級在A級的,優先列入推薦經紀機構名單。推薦參與省級房地產經紀機構評優活動,優先通過媒體、網站、雜志等各類媒介向公眾推介,作為優秀信用企業推薦給金融機構。
 
(二)連續十二個月信用等級在B級的,列入推薦經紀機構名單。通過媒體、網站、雜志等各類媒介向公眾推介。
 
(三)連續十二個月信用等級在C級的,每季約談,視情節暫停網上簽約資格。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報。
 
(四)D級機構按下列方式處理:
 
1.向自然資源與規劃、稅務、市場監管、法院、人民銀行、銀監、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出通報,行業協會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2.暫停網上簽約資格和銷售代理資格。
 
3.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行約談并每月到主管部門學習政策法規。十二個月后仍不能評為C級的,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實行“警示名單”“失信懲誡名單”制度。
 
(一)發生以下情況的機構及從業人員列入“警示名單”:
 
1.D級經紀機構;
 
2.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一次性扣分分值達25分及以上的;
 
3.重復發生扣分10分及以上的同一不良行為累計超過兩次的。
 
(二)經紀機構連續12個月內累計發生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行為的,列入“失信懲誡名單”,停止網簽資格和銷售代理資格三個月,并在媒體上公告。
 
因違法違規行為連續兩次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從業人員列入“失信懲誡名單”并限制從業,限制從業期間內,各經紀機構不得聘用該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
 
第二十一條加盟類經紀機構一次性扣15分以上的,向其授權公司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對連續六個月無交易網簽記錄且未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報備理由的經紀機構,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發布該經紀機構經營異常提示。
 
第二十三條經紀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為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稅務、金融、公安、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四條列入“警示名單”“失信懲誡名單”的機構或從業人員符合修復條件的,可在相對應公示期滿后根據相關規定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或者信用管理機構按程序申請信用修復。
 
第二十五條鼓勵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參與志愿服務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復信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南充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修訂和解釋,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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