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修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決定2016.3.1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修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經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 徐紹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2016年3月1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修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將《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改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負責管理和實施考試工作,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本決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斗康禺a經紀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原條文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關于修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經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 徐紹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2016年3月1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修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將《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改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負責管理和實施考試工作,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本決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斗康禺a經紀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原條文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